周光罗律师亲办案例
江宁某高档小区保安张某敲诈勒索女业主案
来源:周光罗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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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南京江宁某高档小区的保安张某,见小区一女性业主陆某有房有车,很是富有,遂起敲诈勒索之心。张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,从门卫处偷偷记下陆某得手机号码,观察并掌握陆某及家人的生活作息规律,又从路边报亭购买不记名手机卡一张,准备作案。20101018晚上十点,张某向陆某发送短信,自称是艾滋病患者,掌握陆某及家人的生活情况,向陆某敲诈勒索五万元,否则将报复陆某的女儿及父亲。后由于陆某报警,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,敲诈未遂。本人接受张某家人委托代理此案,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、阅读卷宗了解案情,庭审中从张某是犯罪未遂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、有悔罪表现、系初犯、偶犯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;敲诈勒索数额虽然巨大,但张某没有得逞、没有采取暴力手段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,张某已没有人身危害性,建议合议庭给予缓刑。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,张某成功缓刑。

      办案后记:

   判处罪犯实刑、收押改造,剥夺人身自由,是对罪犯的除剥夺生命外的最严重处罚,适用于哪些犯罪行为极其严重、手段恶劣、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罪犯。对一些手段轻微、犯罪行为不严重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罪犯可以通过社区矫正、做义工、判缓刑等处罚措施,既使其犯罪行为得到惩罚,而又不至于其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重处罚。

    一般情况下,罪犯都是有家庭有孩子的人,由于社会经验不足、交友不慎、一念之差,走上犯罪的道路,对于其中一些犯罪情节轻微、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人,不能一味的追求法律惩罚性的一面,法律还有教育改造人的一面,所以我们不能一判实刑了之,对前面提到的一些罪犯应该判处缓刑。这样法律的惩罚性得到了体现,又能更好的改造罪犯,还能维护社会的稳定。

   本案发现后,经多省电视台、报刊报道,一时影响很大,颇为轰动。但张某还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、危害后果不严重的罪犯,本案合议庭成员业务能力突出,对法律的把握非常到位,应是法律实践中学习的榜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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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周光罗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5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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